物理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

作者:admin 时间:2016-10-24 点击数:

物理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

一、总 则

为了实现物理实验开放教学的有序进行,贯彻勤俭办学方针,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,并加强物资管理工作,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,防止损坏和丢失,以保证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
1 、实验中心专职管理人员和从事实验教学、科研活动的教师,要严格遵守教育部颁发的《高等学校实验室管理规程》和兰州理工大学制定的《实验室管理制度》中的各项规章,在使用教学环境和领用仪器设备、零小材料的活动中,听从实验中心主任、实验中心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挥,不可自行其事。

2 、在开放式教学进程中,师生员工都应了解开放教学的模式、运行机制,自觉地爱护设备,节约器材的使用。实验中心专职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职责,树立勤俭办学、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;实行科学而又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,制订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;改善物质保管条件,做好经常检修和维护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保养,切实防止设备的损坏和丢失。

3 、在运行过程中,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,均应赔偿。管理人员在考虑赔偿的轻重时,要根据具体情节,不同对象、物质性质、本人表现、事后态度和认识,以及损坏价值的大小,具体分析,区别对待,责令赔偿价值的全部、部分或免予赔偿。

4 、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,管理人员应定期整理,并要书面记录。重大事故,应认真吸取教训,采取有效措施,改进工作,并应结合事件的处理,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、教育或处分。

5 、对一贯执行制度、爱护设备、节约器材、提高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,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求物资减少损失的,以及对损坏、浪费、盗窃设备器材行为坚持斗争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应给予表扬奖励。

二、损坏仪器设备的处理原则

由于下列主观原因,发生责任事故,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,应给予赔偿:

1 、不听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;

2 、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,擅自动、用、拆设备器材;

3 、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设备器材;

4 、工作失职,不负责任,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,保管人员保管不当;

5 、粗心大意,操作不慎;

6 、大手大脚,铺张浪费;

7 、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丢失。

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,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,可不赔偿:

1 、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,确实难于避免的;

2 、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,接近损坏程度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;

3 、在实验过程中虽然采取预防措施,仍未能避免的损坏;

4、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。

三、赔偿界限

属于下列情况,在确定赔偿金额时,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

1 、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;

2 、 一贯遵守制度、爱护设备器材,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;

3 、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,且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较好的;

4 、 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、移动易坏易碎的低值易耗品,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。

5 、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,除按上列规定处理外,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,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,以吸收教训,提高认识。情节不严重,损失价值很轻的,可免于检讨。

6 、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,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,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,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,并分担赔偿费。

7 、 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、严重不负责任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;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、推诿责任、态度恶劣的;损失重大、后果严重的;除责令赔偿外,应根据具体情节,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四、价值计算

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,其损失价值,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:

1、对单价 200 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下的仪器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;

2、对单价 200 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:

(1)损坏丢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配件的损失价值;

(2)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;

(3)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尚能使用的,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。

3、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,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,特殊情况大小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。

4、万元以上大型设备的损坏,应视为重大事故,另作处理。

五、处理办法

1、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,必须立即报告,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分清责任,提出处理意见,并及时进行处理。损坏精密、贵重、稀缺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事故,应保持现场,有学校领导负责组织严格的审查,专案进行处理。对于某些零星低值器材的损坏丢失,可以根据具体使用、管理情况,及时登记,定期上报处理。

2、赔偿处理的权限,可以根据物资性质及损失大小,由实验室主任、院主管领导审批,分工范围和处理程序按相关规程进行,并报学校主管单位备查。损坏精密、贵重、稀缺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损失事故,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。

3 、赔偿费应用于修理及补充设备器材,按学校规定有关办理财务和帐务手续。

本规定解释权归兰州理工大学物理实验中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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